昨日下午(2015年5月25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以下简称“通知”),“长沙地区职工自置住房,个人住房贷款上限从500000元到600000元;第一套房的最低首付比率为20%;放宽第二套房的认定条件,第二套公寓的最低首付比率为30%;”放宽购买精装房的申请条件,支持职工贷款单支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贷款政策调整的主要方面如下:
第一,增加最高贷款额。
职工在长沙购房时,个人住房贷款上限将从500000元调整到600000元。贷款额=[(未来12年公积金个人户口按月存款)2]
二.降低首付比率。
1、普通住房首台购买的最低定金为20%(原来是第一套小于90平方米)。
通知原文为:“支付和存款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普通自住房,首付率最低为20%。第一套住房在没有其他住房的情况下转让注销的,实行第一套住房贷款政策。”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为30%(原为50%)。
通知正文为:“如果相应的购房贷款尚未清偿,则最低首期支付率为4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升10%。\r\r\r\r\r\r\n""
3、精装房购买实行一般的自住政策,第一套首付率为20%,第二套首付为30%(原首付率为50%)。
第一套房地产的注销不考虑面积。
(三)支持单笔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单名员工(包括单笔或离婚未结婚)购买第一套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月薪基数高于家庭收入的50%时,。
第四,基本实现与省直接公积金贷款政策基本一致的城市沟通政策,实施相同的城市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