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海职工的劳动关系迁出上海,与其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从本市转移到其他省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处理地点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
二、搬运材料
1.识别材料的原件和影印本:
(I)由本人提供身分证;
(2)委托:
(一)受托人是委托人的配偶或者直接亲属,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户籍登记簿、结婚证、公安机关颁发的户籍登记证等,可以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以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由非主要配偶或受托人的直接血亲提供,并提供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
2、账户转移配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其他省市的户籍证明;
(二)与本市单位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明;
(三)建立劳动关系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有关证明(包括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接收转帐账户名称、户号、存款银行等)。城市住房公积金账户。
3.其他辅助材料:
个人取得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资料和转帐理由证明。
(1)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单位提供。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退出证书”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退出考试表”。
三.处理过程
向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要求的材料和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出路。
四.处理时限
在程序完整的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