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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烟台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的最新政策

2023-05-10 14:56:27

资料来源:荣360校勘作者:赵荣

烟台住房公积金在2015年撤销并支付租金的最新政策是什么?根据实际情况,烟台市决定放宽撤销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条件,具体如下:

  I.提取条件

如果职工本人和配偶在烟台市没有自己的住房,在本市租房,可以每年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第二,提款金额

在烟台租房、公共住房或者单位宿舍的,应当按照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在本市租赁商品房的,提款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不得超过年度退房限额:已婚职工和夫妻双方12000元,单身职工6000元。在本市已经享受到经济适用住房租金补贴的,从发放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中扣除提款金额。

  三.数据提取

除填写“烟台市租住住房公积金退出申请表”外,提取机构还应提供:

(一)在本市租房的,应当提供出租房屋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在本市为职工出租公共住房或者宿舍的,应当提供出租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职工宿舍管理单位出具的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证明。

(三)租赁本市商品房的,应当提供:

1.未以工人和配偶名义拥有自己财产权的住房证明原件。户籍为本市的,由职工配偶住所地住房产权登记部门和住房公积金存款地签发;户籍为境外市场的,由本市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存放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发。

2.雇员及配偶家庭的正本及副本。职工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籍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正本和副本,单身或者离异职工应当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正本。

  四.处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的,应当在审批无误后立即处理。申请资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撤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防止欺骗和实施行为。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申请人有义务接受相关调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骗取住房公积金,伪造合同、出具假凭证、伪造租约等,除通知职工工作单位、收回资金外,还按照有关规定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三年内取消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协助伪造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规定

职工及其配偶虽未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房地产证书,但拥有本市住房产权登记制度未涵盖的房屋,或者已制定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建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金、利息的,视为房屋。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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