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南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划分为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两年多的实施,根据当前的新形势,经上级批准,部分内容将从8月1日起调整。
在重新印发的文件中,涉及申请人的条件、贷款申请时间、放宽最高限额限制等四项,增加了北部湾不同地区和同一城市贷款的内容,以及骗取贷款的法律处罚。
调整的条款和内容
放宽贷款申请上限
过去,区直属中心单身职工每月存款超过1500元(含)的,限额放宽到500000元;已婚职工在区直中心支付,月存款总额超过2000元(含)的,限额放宽到600000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适用400000元的常规定额,调整为“职工家属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建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0%。第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职工家庭为改善生活条件,应当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最低为30%。最高贷款额是600000元。第三笔公积金贷款暂时不会发放。
此外,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亦有所改变。过去,借款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贷款之前,必须为住房公积金开立特别账户,申请贷款时,通常必须将住房公积金汇出6个月以上。经调整后,申请人亦须符合新的条件,即公积金现时的存款状况为正常存款,并须在贷款申请日期前3个月内完成。
延长申请第一手房屋贷款的时间
前次“买房”自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的,应当自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如果购房合同未付,经出卖人同意,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一年。“
对申请人的还款年龄提出具体要求
先前对贷款年龄的要求是,“借款人的最后还款年龄可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至五年”,加上经调整后的规定,“男性不应超过65岁,女性不应超过60岁”。抵押财产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抵押财产的使用年限自抵押财产完成之年起计算。
增加商业贷款至公积金贷款
地区直接中心可决定是否根据资金存量转移贷款。地区直接中心贷款比率超过75%的,可以暂停接收方的转移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将贷款转移到公共服务部门:
(一)商人将贷款转让给公众的房地产为南宁市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
(二)商业转移贷款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共有人的配偶,;
(三)企业转让贷款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房地产法定所有权的有关证明。
(四)原商业贷款财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新术语和新内容
不同地方的贷款与北部湾同一城市的贷款存在差异。
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在广西住房公积金中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该地区直属单位的职工在南宁辖的七个城市地区购买自己的住房时,向地区直属中心申请。各地的最高贷款额为400000元。当地区直接中心的贷款利率超过75%时,暂停接受来自不同地方的贷款。北部湾通城贷款是指向北部湾经济区(中心、北海、防城港、钦州)正常支付住房公积金的地区直属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北部湾经济区四个城市购房时向直属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诈骗将受到处罚。
借款人或者其配偶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住房公积金退出或者贷款资格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