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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3-05-10 14:56:27

2016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款余额:

1.购买、建造、重建或大修自己的住房;

(二)偿还自用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三)出租房屋,符合有关开采条件的;

4、退休;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家庭成员参与严重疾病的治疗;

(八)现有住宅建筑增设电梯是否符合有关开采条件;

九、按照提取条件支付房产费和其他住房消费;

10.职工死亡和死亡宣告;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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