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符合下列条件的长沙职工可以申请退出长沙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包括开放商品房、二手房、拍卖行、自建单位舒适住房、拆迁房屋;
(二)购房贷款的偿还,包括商品房贷款、市政住房公积金贷款、非市政住房公积金贷款;
(3)租房;
4.城市居民享有最低生活保障;
五、终止劳动关系;
(6)移民定居;
7.退休;
8.遗属的继承或提取;
9.重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造成家庭困难。
除上述开采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住房公积金:
(一)依法关闭或者冻结公积金账户;
(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劳动者(包括夫妻和未成年子女),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外(首次购房并购买面积小于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的,不受本款规定的约束,并仍实行可以借入和筹集的政策);
3.工作人员和工人(包括丈夫和妻子及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时,建造三分之一或更多的住房(不得计算被取消的住房(限于一套)的数量),并偿还第三套或更多住房单位的商业贷款本金和利息(取消住房的数量(限于一套住房)不得计算在内);
4.购买、建造、重建、改造商品房和偿还商品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五)购置、建设、改建、大修独栋别墅、连体别墅,偿还购房单户别墅、连体别墅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七)退房职工在一年内退出住房公积金(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八)因非劳动或者夫妻分居以外的原因,购房、建房、还本付息的:
9.买受人不是本人或配偶,不能购买房屋或偿还贷款(除非已签署公积金转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