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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房主一房二卖 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2023-05-10 14:56:27

2014年5月12日,Liu、Li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购买李家,当日向李支付定金2万元,10天内支付3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余额550000元。Li确保在2014年6月12日前将房屋移交给张,并在3天内更改产权。合同签订后,刘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李也在约定的时间交付了房子,然后张某开始装修。

2014年6月20日,李突然通知刘,他将不再履行合同。刘了解到,李早在六月十三日就把房子卖给了吴,并办理了转帐手续。因此,刘将李带到法庭,要求李加倍押金,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以补偿装修损失。

在庭审中,李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是处理房屋的意图之一,双方还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所以他没有违约,押金不应双倍退还,他告诉张,他在6月13日不能再履行合同,但对房屋的继续装修和人为造成的损失仍没有赔偿。

庭审后,、有效的,不是一种买卖意向。如果LI发生违约,LI应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双倍返还。李说,他告诉刘说他在6月13日已经不再履行合同了。由于李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最后,决定取消双方之间的房屋销售合同,李放弃了刘备付的房屋购买款,双倍押金,并赔偿了刘的装修损失。

广东的一家律师事务所郭思炎(音译)表示,刘在此案中提出了一项非常合理和正确的诉讼。当许多购房者遇到这种“一房两卖”的情况时,尤其是先与卖方签订合同的,他们会认为自己的合同是有效的,而另一种合同是无效的。然而,在实际情况下,这两种合同都是双方真正意义的表达,而且都是有效的。房地产转让手续尚未办理的,出卖人可以选择与买受人之一履行购房合同,而不论签订合同的时间,然后向另一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后,房屋归办理手续的买受人所有。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已经完成,而另一方买方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这个案子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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