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2016年南平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新政策如下:
第一,职工在就业地支付住房公积金,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管理部门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我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全省其他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存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职工的存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核实有关情况。对异地出借的职工应当打上标记,并针对各地职工的贷款情况,建立详细的帐户。
第三,本省其他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由本市管理部门负责各地贷款的业务咨询、验收、审核、发放、收回、变更和贷款后管理。接受各地贷款申请后,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核实各地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单和使用证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将结果交还市公积金中心或者其管理部门。
(四)全省其他城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到不同地方申请贷款。除发放各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使用证明和贷款所在地户籍证明外,其他资料与我市公积金贷款资料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