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360整理出北京市自用商品房政策的重点,包括购房资格、优先购买条件、设定的面积和价格标准等。
一.购买资格
根据JJF[2013]第510号文件,根据购买限制政策,在北京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自用商品房。
二、优先购买条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优先购买:
(1)在本市登记的家庭(包括丈夫和妻子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必须年满25岁。
(二)负担得起的住房、价格有限的商品房等家庭。
三.套筒面积和价格标准
自用商品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最高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原则上,平均销售价格应比同一地点、同一商品房质量低百分之三十左右。
四.销售和登记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自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有住房销售申报手续”前,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销售现场网站上公布住房的数量、类型和价格。通知期不得少于15天。家庭应当在宣传期间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购房。申请购房的家庭的资格考试,应当按照本市购房限制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有房屋销售记录后,应当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出售。房屋选择顺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的公开摇号确定。在整个过程中,对摇动进行公证,并接受区、县建设房屋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业主自住商品房登记为房屋所有权的,登记部门应当将其登记为“自住商品房”。
五.转移管理
商品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原则上不得在五年内转让。
买受人五年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增值的,应当按照同一批次商品房价格与自住商品房购买时价差的百分之三十支付土地收益等值价格。购房者转让自住商品房后,不得再购买自用商品房。
六.惩罚措施
对存在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证明文件等手段的家庭,虚假、欺诈性购买自用商品房的,经核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解除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不得在5年内在城市内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