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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023-05-10 14:56:27

从2016年7月1日起,新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将按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调整。存款基数确定后,在当年不得变更。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等于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1990年)第1号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的月度、季度、年度激励工资。

201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者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新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支付和定金的基准;2016年1月1日以后的新调职工,以当月工资作为支付和定金的基准;上述两种情况,本年度内不再调整。

本年存款基数控制在上下限。一是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正办[2015]41)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新府区(直辖市)、圆平市1520元、定乡县、戴县、宁武县、宝德县、河曲县1420元;方石县、神池县、五寨县、白关县、克兰县、景乐县、五台县1320元。其次,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9元,2016年最高存款基数不应超过去年工人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绝对金额为11217元。

2016年,新州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比率不应低于6%以上12%。同一单位职工比例相同,存款比例为整数。存款比例确定后,本年度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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