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职工应提供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如果房屋所有权属于共同所有,还应提供联名身份证复印件。提款员工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注明:“本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证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自用住房的购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配套材料: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契税缴纳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应当提供房屋管理部门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销售发票”。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房,应当提供房产证和契税缴纳证明。
(2)凡购买二手房屋,须提供物业证明书及契税缴付证明书。
(三)在村内购房时,提供户籍或居住证明(房产所有权证明)、拆迁安置(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和有关政府批准。
(4)凡购买拆卸房屋,须提供清拆协议及退还差价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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